消防工程一般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或技术等级资格。
二、施工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三、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如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施工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2、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且通过设备、材料报验工作。
4、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是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五、消防部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自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规定。
二、灾报警系统的布管和穿线工作,应与土建施工密切配合。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三、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可按照《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的相关规定,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应完好。
2、消音、复位功能应完好。
3、故障报警功能应完好。
4、火灾优先功能应完好。
5、报警记忆功能应完好。
6、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应完好。
7、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应完好。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着与照明回路有联动功能,则联动功能应正常、可靠。
七、监控系统应警系统时、准确的反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状态。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竣工图。
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3、施工记录(所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5、竣工报告。
6、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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